日新犬舍買賣契約書
立契約書出賣人 (以下簡稱甲方),買受人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下列寵物買賣事宜,雙方同意簽訂本契約,協議條款如下:
甲乙雙方買賣之寵物以動物保護法第三條第五款之所指 犬類 。
寵物種類: 犬 品種:
寵物性別: □公 □母 顏色: 出生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晶片號碼:
健康證號:
第二條:買賣價金及契約效力
1.本犬隻買賣總價款為新台幣 $ 元整。
2.乙方於民國 年 月 日支付全部買賣價金。
3.乙方如依前項第二款所定之方式支付定金者,在未完成餘款交付之期間,如該寵物染患疾病或甚至死亡,甲方應盡告知義務,並退還乙方所付之定金或經乙方同意以另一寵物替代之。
4.自甲方完成交付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並由乙方將買賣價金全數付訖後,始生本契約所訂買賣標的物所有權轉移之效力。
第三條:寵物責任擔保條款:
1.本契約所訂之買賣標的物(以下稱標的寵物)於民國 年 月 日由乙受領完畢。
2.標的寵物交付後,乙方應遵守甲方所指導之方式飼養,並定期至動物醫院進行驅蟲、施打預防注射及完成寵物登記作業。
3.乙方應於標的物交付後之48小時內,合格動物醫院進行檢查,如標的寵物經診斷患有發高燒、持續性下痢或嘔吐,並經合格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退款予乙方,逾期應由乙方自行負責。如檢查後發現該寵物有輕微之異常症狀,應即刻告知甲方,與甲方協調後續處理。
4.自標的寵物交付之日起15日內,標的寵物如罹患狂犬病、犬瘟熱、出血性腸炎、犬小病毒腸炎,經由合格動物醫院開立診斷證明書,甲方應無條件將標的寵物收回,並退當初購買之金額予乙方。
5.自標的寵物交付之15日後至365日內,標的寵物經由合格之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癲癇、髖關節(CHD),甲方應依原價金退還予乙方,該患病犬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回。
6.自標的寵物交付之15日後至365日內,標的寵物經由合格之動物醫院,診斷證明患有先天性或遺傳性心臟、青光眼或耳聾疾病,甲方應依原價金退還予乙方,該患病犬由乙方決定收留或交由甲方收回。
7.乙方如未依前五項約定辦理,標的寵物均視為健康狀況正常,爾後標的寵物所發生之疾病均與甲方無關,乙方應自行負責。
第四條:責任除外條款
- 凡屬天然災害、意外傷害、及其他不可抗力或因飼養不當人為因素所造成之標的寵物死亡或疾病,不適用於本契約所訂之責任擔保範圍內。
- 未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完成寵物登記者,不適用前條第五項之規定。
第五條:價金給付或標的物受領遲延之責任
乙方應按時給付買賣價金,乙方如有給付價金或受領標的寵物遲延,經甲方催告而乙方仍不履行時,甲方得解除本契約,沒收買受人已付之價金。
第六條:給付不能
因不可歸責於甲乙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甲方給付不能者,甲方應返還買受人已付之價金。
第七條:契約之解除
乙方支付定金後,如不願買受標的寵物,得拋棄定金,解除本契約。
甲方如不願出售標的寵物時,得返還買受人所支付之定金後,解除本契約。
第八條:未盡事項
本契約訂立後,若有未盡事宜需增刪修改,經雙方本著誠信公平原則或依民法及相關法令,修改之。
第九條:爭議調解及合意管轄
因本契約所發生之爭議,雙方同意先送交轄區寵物商業同業公會之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未能調解,雙方同意再以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條:契約份數
本契約壹式兩份,由甲方留存電子檔,乙方留存本契約書。
立契約書人 甲方(出賣人)
法定代理人:
聯絡電話: 0930-046-618
公司行號: 日新犬舍
寵物販賣許可證號: 特寵業繁字第M1070086號
乙方(買受人)
法定代理人:
聯絡電話:
身分證字號:
住址: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